文/黃于玲
吳冠中假畫案之所以進入司法程序的關鍵,在於畫家本人在畫上面寫下一行字:「這畫非我所作,系偽作。吳冠中2008年7月1日」後續引發的討論也大都聚焦在誰可以為畫作進行鑑定並具有法律效益上:決定一張畫的生死。
2008年10月30日中國文化報標題:「吳冠中假畫案"受關注 誰對書畫真偽一槌定音?」
2008年10月22日新華網標題:「藝術品真偽由誰說了算引爭論」
台灣藝術市場,假畫事件幾乎都集中在已世畫家上;在世畫家的贗品問題很少,即使有也都可以迅速解決,靠的就是畫家本人一句話,而有:「買在世畫家作品比較安全」這樣的說法。也就是說,盡管有些畫家故意因為某些因素而拒絕證實畫作真假、甚至明知是真的也硬說是假的時,詢問者也大都默認。畫家被尊重,這一點和中國不同。
中國針對吳冠中假畫案有兩種看法,一是:「一幅畫作與畫家本人有三個階段關係,第一階段是畫在畫家手中時,應該是畫家說了算;二是進入社會成為一個公物的時候,這時畫家的意見可以作為參考;三是當進入司法訴訟階段,從利益公平的角度出發,畫家本人應是一個回避者,他的意見至少不能作為法律判定的唯一依據」。另一種來自中國畫家身分者的看法是:「應該把權利還給藝術家本人」。(新華網)
「誰是書畫鑒定主體、藝術品的真假誰說了算,這樣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過。由於當前藝術品鑒定既沒有標準,也沒有法定的權威鑒定機構,這導致了整個藝術品市場的混亂。」(中國經濟網)
事實上,各種看法並非沒有交集。一件藝術品的鑑定,取決於多方面的「訊息」,經過邏輯推演而獲致一個結論或傾向性的--傾向於真跡或非真跡的結論,令人無法反駁。即使是畫家本人說的話也並非不可以加以驗證或推翻,只有真理經得起考驗。吳冠中寫了一行字以後,如果加上他認定為贗品的理由--創作者往往一句話就可以明示,對社會將具有正面意義。例如李石樵說,「我畫畫不是用撇的」;李梅樹家屬說,「李梅樹的瓶花靜物畫未曾使用玻璃瓶。」每位畫家都有屬於個人特質的技法與道具。這些不必透過科學儀器判讀的資訊,來自長期浸淫其中的人士,可彌補科技的不足。
據報導,吳冠中假畫案甫開庭,拍賣公司就答應先退還120萬元。(2008年10月17日東方早報)未審就先認輸,是否想息事寧人不得而知。不過市場的問題仍舊存在,那就是遇到贗品時怎麼處理,問題還是在鑑定。
中國的人民法院認為應交給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和台灣一樣的是,中國對藝術品真偽鑒定的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
算一算時間,台灣繪畫市場的贗品事件,演變為社會新聞的有1991年的范曾事件與2002年的新業拍賣。這17年間政府做了甚麼?法定鑑定機制建立起來了嗎?
「政府(文建會)面對贗品的立場,傾向客觀觀察市場的變化,並將贗品問題定位成產業內部問題,「不干預」贗品糾紛,也未曾探討贗品發生背後的環境問題。政府認為偽作問題應該向公平會申訴,並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建立藝術典藏資料庫,二是由文建會委託畫廊協會或學術機構進行鑑定的工作,三是贗品拍賣會由民間發起連署向公平會舉發」(註1)據了解,直到現在2008年,法定鑑定機構沒有成立,公平會沒有處理贗品問題,國家藝術資料庫仍在進行中,假畫更加猖獗。
事實上,贗品對市場造成的問題,是信心的打擊與潰散,絕不只是當事人的損失。照理說,業者應當群起攻之。「據研究,畫廊業者的立場在歷年來的贗品事件中並未被檢視。業者面對贗品問題的立場,大都是以社會正義者之聲、或贗品受害者之姿公開發表看法與建議,將整體藝術市場的蕭條導引至贗品氾濫使然,並要求政府為市場問題作出解決之道。不過,接下來所謂自律的動作並未落實,從早期范曾、吳冠中的假畫糾紛,到2002年新業拍賣會事件,都沒有表現作為。」(註2)
贗品的鑑定問題在台灣歷經產官正式會議討論已經過了將近20年而無結果,原因在於辯證過程的逃避。贗品事件發生時,各方立場必須不偏不倚,勿枉勿縱。我們以過來人的經驗觀察中國吳冠中假畫案,看看能不能有些突破。(待續…)
註1:黃于玲(2002)。《台灣油畫市場贗品問題研究》
註2:同上。
作者註:本文寫於《台灣油畫市場贗品問題研究》(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美術學系研究所 藝術行政與管理碩士論文,2007年2月)完成之後一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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